本文目录一览:
- 1、上海大型物流仓库消防设计规定
- 2、消防码头有什么要求?
- 3、码头设置气包和配电箱的要求
- 4、散装易燃液体码头应当设置哪些消防设施和设备?
- 5、港口消防监督实施办法
- 6、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码头防火管理规定》的通知
上海大型物流仓库消防设计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本市单层占地面积大于12000m2和多层占地面积大于9600m2的大型物流仓库(以下简称仓库)。(二)仓库的功能为物品接收、分类、计量、包装、分拣、配送等,货物的中转周期不应大于7天。(三)仓库的消防设计除应满足本规定的要求外,还应符合其他消防规范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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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如果火炉的深度超过120 m或架子的长度超过90 m(不使用自动三维存储设备),则应提供宽度为8 m或更大的室内灭火室。少于5%的分区面积应均匀分布。法律依据:《物流建筑设计规范》 第十五条 用于物流作业及货物存储的平台、建筑夹层应计人防火分区面积。
大型物流建筑消防设计的标准分别是:一般要求、构件的耐火等级、耐火等级,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安全疏散、灭火救援等。一般要求 物流建筑的消防设计除应符合以下要求外,尚应按下列要求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作业型物流建筑应执行有关厂房的规定。
年。根据查询中国消防产品信息官网信息显示:大型物流建筑消防设计标准全称为《物流建筑设计规范gb51157杠2016》,由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于2016年首次颁布的,高层仓储业按一类高层公共建筑进行防火设计,建筑高度超过24米且小于等于50米的仓储业按二类高层公共建筑进行防火设计。
消防码头有什么要求?
1、第二章 港口总体布局的消防要求第八条 港口总体布局中,必须将储存、装卸危险货物的码头、仓库以及装载货物的船舶锚地设在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港区内已经建成投产、尚不符合有关消防技术规范和规定的危险货物码头泊位、仓库、锚泊地等,必须纳入改造计划采取迁移或改变使用性质等措施,消除不安全因素。
2、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维护消防设施;不准损坏和擅自挪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准圈占、埋压消防水源;不准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第十条 码头应加强群防群消,建立训练有素的义务消防组织并由单位防火负责人领导,接受保卫部门和当地消防机关的业务指导和检查。
3、这个与厚度无关的,这个只要是满足承载力的最大的55吨的承载要求的即可,一般200厚度即可。
4、不得与易燃液体泵房合建,即消防泵不得与易燃液体泵设在一起。所设的固定或半固定消防管线也不宜与易燃液体、汽、水管线排列在一起。因为发生火灾时,消防人员就要跨越多根管线,这样不仅易出问题,还会延迟救助时间。
5、(1)应当根据易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码头的等级及邻近单位情况,易燃液体船的类型及水文、气象、地理自然条件等因素,并且进行经济、技术比较,综合考虑设置一定的消防设施。为了便于早报警和调集施救力量,易燃液体码头应当设置无线电通信设备及其他报警装置。
6、该工业用地消防码头设置有消防车道、消防设施。消防车道: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8的规定,工厂、仓库区内应设置消防车道。
码头设置气包和配电箱的要求
1、配电箱与开关箱的距离不应超过30m,开关箱与其控制的固定式用电设备的水平距离不宜超过3m。环境要求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在干燥、通风及常温场所,不应装设在有严重损伤作用的瓦斯、烟气、蒸气、及其他有害介质环境中。不应装设在易受外来固体物撞击、强烈振动、液体浸溅及热源烘烤的场所。
2、所有配电箱门应配锁,配电箱和开关箱应由专人负责。
3、环境要求:配电箱应安装在干燥、通风良好的地方,避免潮湿和高温环境。同时,安装位置应远离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质,以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 基础制作:配电箱的基础应坚固、平整,能够承受设备的重量和运行时的振动。基础一般采用混凝土制作,其尺寸和深度应根据设备重量和土壤条件进行确定。
4、二级箱分配箱与三级箱开关箱的距离不应大于30m;开关箱与用电设备的距离不应大于3m。配电箱作为数据上的海量参数,一般是构成低压林按电气接线,要求将开关设备、测量仪表、保护电器和辅助设备组装在封闭或半封闭金属柜中或屏幅上,构成低压配电箱。正常运行时可借助手动或自动开关接通或分断电路。
散装易燃液体码头应当设置哪些消防设施和设备?
(1)应当根据易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码头的等级及邻近单位情况,易燃液体船的类型及水文、气象、地理自然条件等因素,并且进行经济、技术比较,综合考虑设置一定的消防设施。为了便于早报警和调集施救力量,易燃液体码头应当设置无线电通信设备及其他报警装置。
散装易燃液体船一般设置独立的散装易燃液体装卸码头和作业区,且应当布置在港口的边缘地带和下游。当散装易燃液体装卸船与其他货物装卸船共用一个码头时,两者不能同时作业。散装易燃液体码头的建造依水域的不同应当有所区别。
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仓库宜设置消防排水设施。
第九条 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者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合理的位置,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电系统设施是在发生火灾事故时能自动报警的设备。这些设备通过在各处安装探头,然后所有探头接入一台主机。建筑消防设施: 指建(构)筑物内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等用于防范和扑救建 (构)筑物火灾的设备设施的总称。
并配备经过培训的兼职或专职的消防人员。危险化学品仓库应根据经营规模的大小设置、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应有消防水池、消防管网和消防栓等消防水源设施。大型危险物品仓库应设有专职消防队,并配消防车。消防器材应当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放物品和杂物。
港口消防监督实施办法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港口消防监督管理,保障港口、船舶运输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六十八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港口消防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2、第一条为了保障港口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港口消防监督实施办法》,制订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港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消防规划、建设。第三条港口消防设施实行与港口建设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验收的原则。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港口中转仓库消防安全管理,保护仓库免受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与《港口消防监督实施办法》,制订本规定。第二条 仓库防火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4、各级人民政府成立的消防安全委员会,负责研究、统筹、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
5、市、区(市)公安机关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指导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开展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具体工作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按照分工负责。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做好行业(系统)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码头防火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七条 码头出租单位与租赁单位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签订《防火协议书》,根据公安部(89)公消发292号文件有关规定,加强租赁单位的防火督促检查,防止火灾发生。第二章 消防管理第八条 船大队或管理处要把防火工作纳入议事日程中,建立义务消防队,全面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
以下为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码头防火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部分内容:第一章 防火措施 第一条 码头原有的消防设施、消防器材、配备不齐全、年久失修不能使用的,应纳入计划进行改造或增设。各分局及所属船大队、管理处、保卫部门要切实提出具体建议并督促落实。
法律分析:三级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5天。法律依据:《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的通知》 第二条 码头区域内进行设备机械维修和船舶维修需明火作业前,施工单位须在《临时动火作业申请表》上填写动火作业时间、地点、动火人、现场负责人、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等,送交保卫部门和船大队或管理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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