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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运单据与海运提单都是物权凭证吗?
1、航空运单是由承运的航空公司或其代理人签发的货运单据。它是货物的收据,也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的运输契约的证明,但不具有物权凭证的性质。
2、【答案】:错误海运提单既是货物收据、运输合同,又是物权凭证。铁路运单、航空运单和海运单均不能作为据以提货的物权凭证,不能进行背书转让。
3、后者是物权凭证,前者不是。航空运单和海运提单都是货物收据,都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但两者在物权凭证方面存在差异。海运提单是物权凭证,可以凭此提取货物,也可以进行买卖和转让。而航空运单不是物权凭证,不能凭此提取货物或进行买卖和转让。
华沙公约规定的赔偿制度
1、对空中承运人应负的责任确立了三个原则:(1)负过失责任,(2)限定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3)加重空中承运人的责任,禁止滥用免责条款。中国于1958年正式加入。
2、行李物品损坏赔偿责任限额制度的法理基础主要来源于国际公约和相关国家的国内法律。根据《蒙特利尔公约》和《华沙公约》等国际公约,航空公司对旅客托运的行李物品损坏或遗失负有一定的赔偿责任,并规定了相应的赔偿限额。
3、华沙公约》是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其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责任基础是推定过失责任制。
4、年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章的公约》(《华沙公约》),规定了国际民航活动中损害赔偿责任制度。以后1958年(海牙)、1971年(危地马拉)、1975年(蒙特利尔)对该公约进行了修改。目前的关于国际民航损害的责任采取了推定过错原则。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公约华沙公约和海牙议定书
1、年10月12日,德国、英国等国家在华沙签订的《统一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简称《华沙公约》,是国际航空私法的开端,旨在调整国际航空运输中的责任问题。公约规定了航空承运人与旅客、货物托运人、收货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确立了国际航空运输的基本原则,包括适用范围、运输凭证、责任期间、责任原则等。
2、《华沙公约》(1929年):作为基础性文件,为后续议定书的制定奠定了基础。 《海牙议定书》(1955年):与《华沙公约》密切相关,广受国际认可。 《瓜达拉哈拉公约》(1961年):进一步扩展了公约的范围。 《危地马拉议定书》(1971年):对原有公约进行了补充或修正。
3、【答案】:调整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的三个国际合同是:(1)《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简称 《华沙公约》,1929年在华沙签订,1933年2月13日生效。(2)《修改1929午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 些规则的公约的议定书》,简称《海牙议定书》, 订于1955年9月、1963年8月1日生效。
4、.《华沙公约》(1929年)。2.《海牙议定书》(1955年)。3.《瓜达拉哈拉公约》(1961年)。4.《危地马拉议定书》(1971年)。5.《蒙特利尔第一号附加议定书》(1975年)。6.《蒙特利尔第二号附加议定书》(1975年)。7.《蒙特利尔第三号附加议定书》(1975年)。
空运单航空货运单的填开责任
1、这表明托运人对货运单上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负有责任,任何填写错误或遗漏可能导致的损失,托运人都需要承担。在实际操作中,航空公司通常通过代理人接收大量货物,对于某些特殊货物,航空公司会直接处理。
2、由于货运单所填内容不准确、不完全,致使承运人或其他人遭受损失,托运人负有责任。在航空货运业务的操作中,各航空公司承运的货物大量是通过其代理人收运的,某些特种货物由航空公司直接收运。
3、航空货运单的构成由一式十二联组成,包括三联正本、六联副本和三联额外副本。它们的分发如下:发货人联、承运人联和随货同行联。航空货运单的填开责任,根据《华沙公约》、《海牙议定书》和承运人运输条件,通常由托运人准备,但在特定情况下,航空公司或其代理人根据托运人的要求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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