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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启动Ⅱ级应急
响应的紧急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经省环境应急与重污染天气预警中心、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省环境气象中心联合会商,预计1月2日起,地面转南风控制,相对湿度较大,受逆温、高湿等影响,扩散条件逐渐转差,污染物缓慢积累,我市可能出现PM2.5重度污染过程。按照省大气办《关于启动区域一和区域二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和Ⅱ级应急响应的通知》(冀气领办〔2019〕263号)要求,为减轻重污染过程,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我市于1月2日8时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具体解除时间根据会商研判结果另行通知。
一、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1.提示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2.提示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3.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和企事业单位等,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
4.市、县两级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中小学、幼儿园可采取弹性教学,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二、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
2.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自觉停驶国四及以下燃油机动车。
3.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4.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应急强制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三、强制性减排措施
1.工业企业管控措施。按照2019年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工业企业严格落实橙色预警减排措施。
2.移动源管控措施。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应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工业企业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有特殊要求的严格按照减排清单车辆管控要求落实。原则上,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中心城区、县(市、区)城区内禁止重型和中型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其他非营运车辆自1月2日起限行2个号,限行时间为7:00-20:00,限行车辆尾号与北京市保持一致,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不限行。同时,加大公共交通运力。港口、物流(除民生保障类)、料场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的单位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本市及外埠牌照中型重型载货汽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高速公路除外)实施绕行措施,不得进入中心城区的高速合围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承担急救、抢险等任务,挂新能源牌照及本市未更换新能源牌照的新能源汽车除外)。
3.面源管控措施。加强施工工地和交通扬尘控制。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禁止室外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禁止上路。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主要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增加机扫、吸扫和洒水等清洁频次。
4.中心城区、县(市、区)城区、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烧烤。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强督导检查,严格执法监管,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各项应急措施落实到位。市、县应急管理部门协助做好生产工序不可中断的重点企业在应急减排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工业企业不发生安全事故。对纳入生态环境监管“正面清单”和保障民生的企业和项目,要充分保障正常生产,在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有效运行、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下,不限产、不停产、不检查、不打扰,坚决防止“一刀切”。
沧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1月1日
唐山市人民政决定2019年12月30日发布《唐山地区一月份重点行业的管控措施》的通知,具体措施如下:
一、管控目标
2020年是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目标年、关键年,依法治理、精准治理、科学治理改善空气质量为唐山市退出“后十”开好局,迈好步,奠定坚实基础。
二、管控时限
2020年1月1日0时至1月31日24时。
三、管控原则
(一)本次管控区域不包括芦台经济开发区、汉沽管理区和国际旅游岛。
(二)各县(市、区)[含开发区(管理区),下同]要将涉及行业的所有企业纳入停限产清单,要明确到具体企业、具体装备、具体时间段和限产产量,每家企业明确监管单位、责任领导和监管人员。其他管控措施要逐一细化分解工作任务,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
(三)当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市环保指挥中心采取加严管控措施时,减排程度不同的,从严执行。
(四)纳入省第一批正面清单的企业不予管控。
四、管控要求
(一)工业企业减排。
1.钢铁行业(含高炉铸造)。
(1)绩效评价为A、B级企业不限产。
(2)绩效评价为C级的钢铁企业,烧结、球团装备、石灰窑、高炉具体停产装备要求按照新修订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工业源清单》“钢铁企业第二阶段减排措施”执行。
(3)针对退城搬迁企业,将根据市发改委确认函给予优惠政策。
2.焦化行业。
绩效评价等级为B、C级企业出焦时间延长至36小时以上,每日22时至次日10时停止湿熄焦作业。
3.水泥熟料行业(特种水泥除外)。
(1)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且通过市生态环境局验收的金隅冀东唐山分公司、金隅冀东滦州公司、启新水泥、三友水泥、燕南水泥、泓泰水泥和燕东水泥不限产。
(2)采暖季保供暖的飞龙水泥、圣龙水泥、六九水泥维持60%生产负荷生产。
(3)承担处置污泥和生活垃圾的耀东水泥、磐石水泥,按照实际处置量保持最低负荷生产。
(4)其他水泥企业,限产比例不低于50%。
4.玻璃行业。
绩效评价为B类的限产20%,按生产线怠速计;绩效评价为C类的,按前一年中,日生产最低负荷运行。
牵头部门: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党委、政府
(二)扬尘治理。
1.强化工地扬尘治理。市区及各县(市、区)建成区各类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停工前,修复破损围挡,确保遮挡严实,对拒不执行者或整改不到位的,按照《唐山市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按日连续处罚;对非作业区域裸露地面进行完全苫盖或喷洒结壳剂,确保不起尘。市扬尘办加强督导力度,联合相关部门成立联合督导组实施全覆盖巡回检查,发现问题,立即督促整改到位。
牵头部门:市扬尘办、市住建局、市城管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党委、政府
2.加强城市道路清扫保洁。增加辖区主次干道、辅路、背街小巷的湿扫频次;及时清运小区内建筑垃圾,做到日产日清,随满随清。
牵头部门:市城管局
责任单位:路南区、路北区、开平区党委、政府,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
3.国省干道扬尘整治。城市出入口及城市周边道路加大机械化清扫力度,提高清扫频次。
牵头部门:市交通运输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党委、政府
(三)移动源管控措施。
1.加强国四及以下货运车辆管控力度。钢铁、焦化、水泥、电力重点用车企业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运输物料;通过门禁系统,发现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的,按照《唐山市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严肃处理,追究企业主体责任。
2.加强非道路机械移动源防治。各(县、市)区建成区内施工工地、物流园区、大型工矿企业及港口、码头等重点区域的非道路机械移动源进行全面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备案,对超标排放污染物、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的,依法依规严厉查处。
3.加强渣土车管控治理。运输渣土、砂石、建筑垃圾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车辆应当密闭并按规定路线行驶,物料不得沿途飘洒或飞扬。对未采取密闭或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洒的车辆,由城市管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规定予以处罚。
4.加强冒黑烟车管控整治。通过遥感监测、现场检测、摄像拍照等措施对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尾气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对排放黑烟等可视物的或其他超标排放污染物,由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检测取证,由公安交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交警支队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党委、政府
(四)严防散煤复燃。
1.严厉打击流动销售劣质散煤违法行为,依法取缔无照经营煤炭场所,重点加强沿街商铺使用燃煤的监管力度,发现一起,取缔一起,处理一起。
2.对小浴池、养殖户、小企业进行逐乡逐户排查,严肃取缔燃煤小锅炉和劣质散煤。对不正常使用除尘设施和未安装除尘设施的生物质锅炉要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整改。
牵头部门: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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